佛山市南海区鞋业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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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工伤保险条例》对认定工伤有何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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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新《工伤保险条例》已于201111日正式实施,这对用人单位的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企业对新条例的正确理解,有利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一、新条例对法定工伤情形进行了修改

法定工伤情形: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原条例规定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新条例的这一规定扩大了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这是因为,随着电动自行车的普及,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比例逐年上升,这些事故的受害人没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保障,从制度公平角度出发,将这些情况纳入工伤认定范围。此外,职工乘坐城市轨道交通工具、客运轮渡、火车上下班的情况也日益增多,需要将受到城市轨道交通工具、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纳入工伤认定范围。

新条例在扩大工伤认定范围的同时,为了减少道德风险,对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作了适当限定:一、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称的在道路上发生的车辆交通事故;二、发生事故后,需经交通管理部门作出“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

二、以案说法

案情简介:李某在南海一家具公司做销售员。其居住在乐从,同时他在禅城还有一处住房,平时他下班都是回乐从的住处。一日,因临时要到禅城的住处有事,李某下班直接回到禅城的住处,后因时间较晚没有回乐从。次日李某从禅城住处处骑着电动车去公司的路上与张某的电动车碰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受伤。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逆行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要求公司为其申请工伤认定,公司认为李某并非在上班线路受到事故伤害且李某并非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拒绝为其申请工伤认定。李某不服,遂自己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劳动部门认定:劳动部门经审理认为,李某有两处住处,其有权在一处居住也有权在另一处住宿。李某从不经常居住的处所前往公司的路线也应当认定为“上下班线路”,同时新条例已将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伤害的作为认定工伤的法定情形,李某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机动车事故伤害且其在事故伤害中负次要责任,依照新条例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律师点评: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如何认定职工上下班的线路;二是职工发生了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

首先,对于“上下班途中”的理解,劳动部门从《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本意----有利于保障工伤事故受害者的立场出发,对“上下班途中”从宽理解。所谓“上下班途中”,原则上是指职工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路途之中。但根据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况,职工不一定只有一处住处,因工作性质的不同,其工作场所也不一定仅有一处。即使住处和工作场所仅有一处,职工往返于两地之间也不一定只有一条路径可供选择。因此,只要是在职工为了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途径之中,即可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对“上下班途中”不能作过于机械的理解,不能理解为最近的路径,也不能理解为职工平常较多选择的路径,更不能以用人单位提供的线路作为职工上下班必须选择的唯一路径。

    其次,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能否被认定为工伤。本案中,交管部门已经认定李某在此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依据201111日施行的新工伤保险第14条第6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规定,应当属于工伤。

商会法律顾问: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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